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(3)
来源:名资汇网
2018-03-16 17:04:30
首先,对全案证据进行仔细梳理。一是梳理行为人的口供,判断其合理性。二是梳理除行为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。张明楷教授曾说:“我国的司法机关一直过分强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困难性,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司法机关长期以来过于相信和依赖被告人口供,不善于根据客观事实判断被告人的主观内容。当根据客观事实得出的结论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时,司法工作人员便陷入苦恼之中。”
其次,结合生活常识、经验法则、逻辑以及《纪要》列举的七种情形,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:
(1)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前中后的经济状况和履约能力。如果行为人在诈骗前经济窘迫,又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应当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或其在实施诈骗时及诈骗后,经济状况有了无缘由的明显改善,且与诈骗数额相符,又或诈骗后经济状况良好却拒不返还,这些情况都与认定是否非法占有的目的密切相关,应当查清。
(2)行为人获取财物后的去向。一般认为,行为人若携财物潜逃,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。但也存在例外。如被害人行为过激,行为人为自保暂时离开,致被害人无法联系,同时积极筹集款项赔偿被害人的损失,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轻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又如,行为人虽未逃匿,但开始转移资金、隐匿财产、或者搞假倒闭、假破产,以逃避返还财物,这样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因此,不能仅凭行为人逃匿就当然视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也不能因行为人没有逃匿就当然否定其非法占有的故意,应慎重考量,不枉不纵。